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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18-08-16 访问次数:15637

 肇庆市经贸中等职业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依法治国国策以及教育方针,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特长人才,为保证学校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肇庆市经贸中等职业学校是1982年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登记批准成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自理,学校隶属于肇庆市供销合作社(隶属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全日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学校教育教学业务由肇庆市教育局管理指导。

第三条 学校法定名称为:肇庆市供销干部学校(肇庆市经贸中等职业学校),2009年分设东校区、星湖校区。学校地址:肇庆市端州区江滨西路24号,邮政编码:526020。学校网址http://www.zqjmxx.com/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四条  “一训三风”

学校校训:知行合一、德技双馨

学校校风:立德、博学、健体、求真

学校教风:敬业、爱生、铸魂、善教

学校学风:明理、乐学、精技、践行

第五条  办学理念: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

第六条  育人宗旨:先成人,后成才。

第七条  培养目标: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发展战略: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坚持职前职后联动发展、教育与培训并举的发展战略,不断拓宽办学思路,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强化学生管理,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树立“先成人后成才”的育人宗旨,形成重素质,强技能的职教特色。

第九条  学校校徽:寓意为“肇庆市经贸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奋发、向上、乐学、精技、求真”;校刊为《翠峰春晓》





第十条  学校定位:1.目标定位: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技能突出,创业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富有求实与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中级技能型人才。2.层次定位:学校以中职学历教育为主,兼顾成人教育。3.专业定位:以电子技术、广告设计、电子商务、学前教育、会计专业为主,其它专业协调发展,突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教育。4.服务定位:坚持以地方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主要服务对象,立足肇庆,面向广东,辐射全国,培育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中级技术型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工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部门和机构的设立、撤并,由校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校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校长由市供销合作联社聘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担学校管理责任,依法自主办好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校长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策略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作出决定。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安排和调整教职工的工作。

(三)校长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依据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从学校工作实际出发,提出教职工收入分配绩效方案,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讨论,呈市供销社审批通过后实施。

(四)按照一定的程序,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它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提出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错误或在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学校财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及时执行上级决议,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三)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为各类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五)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抓好校舍、教学设施、校园环境等建设。

(六)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七)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开拓创新。

(八)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工会主席、教师代表等。校务会议由校长定期主持召开,对于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三重一大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凡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交由教代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上级组织考察后聘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协)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除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外,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并在事关学校改革发展重大活动中发挥其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学校党支部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能力。

(三)做好干部和人才有关工作。做好校内中层干部推荐、考察和教育培养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促进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员工的团结,共同推动学校事业的健康科学发展。

(七)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八)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加强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九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各项重要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罚规定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党组织正副书记,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领导干部予以嘉奖、记功、晋升、处分等。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五)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教代会提案以及作出的决定,校长应该认真处理和落实。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并按照程序重新表决。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学校的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厅、肇庆市教育局有关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法规,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更新教育观念,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坚持教育科研为先导,推进教育手段现代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央下发的《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遵循中职生思想道德品德形成的规律,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年级学生特点,确定以学会做人,学会学习,走向成功为教育教学主线,确立并完善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分层递进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开展以职业意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行为习惯以及创业观、就业观教育培养为主要内容的职业生涯设计活动,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依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设置专业。

学校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学校建立专业优化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教学工作,确保开齐、开足课时,维护课程表严肃性,不能随意停课、调换课。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辅教,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专业设置和教学要求设立各专业教研组及基础科教研组,负责相关专业的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教研组长负责制,教研组长负责领导和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和学习,教研组要在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中发挥主体作用,要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照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强化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规划,认真落实两个《条例》的各项要求,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纳入各自的工作规划,使体育、卫生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课外活动,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促进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第三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按有学校班主任管理规定聘任。班主任是班级集体的领导者、教育者和管理者,并负责本班各科教学工作的协调与沟通;学校给予班主任一定津贴,每学期对班主任进行考核,考核优秀者学校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了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及技能竞赛环境,提高学生技能水平及艺术文化素养,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技能文化节,每年举办两次学生文艺汇演。

第三十二条  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养模式,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企业用人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和学习能力培养。密切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服务全体学生的宗旨,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指导,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保持较高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档案资料建设,认真做好各类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肇庆市经贸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并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在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等相应处理,对处理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有关奖学助学的规定,对品学兼优、家境贫困的学生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共青团组织领导,是学校进步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要积极配合学校行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做好对青年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核定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管理,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和其它方面的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在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奖惩的依据。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科研、教学改革和行政管理工作中有成果、有突破、有创新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党支部、工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坚持统筹计划,量力而行,确保重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接受政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全面落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强化学校资产管理,及时做好学校资产清理核查和登记工作,做好校舍和设施的全面维护及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校产管理规定,加强校产设施管理,严防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

六十条  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与效益相统一,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规范、优质、高效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十一条  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加强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加强医疗保健卫生管理,完善卫生包干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造整洁、卫生、健康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二条  深入开展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

第六十五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触电工作,建立紧急预案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区、企业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选择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靠社区、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七十二条  学校紧紧依托社会各方力量,成立包括合作企业组成的办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汇报学校办学情况,听取代表对学校办学的指导意见,促进学校提高办学能力,更好地为社会、企业服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于20171116日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7121日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本章程经学校班子会议审定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七十七条  学校章程修改应当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出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学校行政会议审定,报肇庆市教育局备案,重新发布。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属肇庆市经贸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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